滁州市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崗位調配管理制度
為規(guī)范公司員工崗位調配程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、 公司基于工作上的需要,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、崗位及工作地點,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,概以待崗論處。
第二條、 各部門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、學識和能力,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,如須增減人員可填具《部門用工需求申請表》呈人力資源部核準,報主管領導或處行政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派調。
第三條、 奉調員工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后,應于通知規(guī)定日期到人力資源部領取《員工崗位調配單》并辦妥移交手續(xù)就任新職。如所管事物特別繁雜,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(xù)時,可酌予延長。
第四條、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(xù),才能赴新職部門報到,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(xù),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。
第五條、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,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。
第六條、 各部門對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(guī)定達到給予待崗條件處理的,由各部門將待崗人員登記《部門退回員工呈報表》報人力資源部并經總經理核批后辦理。
第七條、 各工程項目竣工工期結束后,項目經理、技術負責人、主辦技術員等負責工程決算資料及后期結尾的工作人員發(fā)當月和次月在崗工資,期滿按待崗工資發(fā)給。其他人員發(fā)放當月在崗工資 ,次月起按待崗工資發(fā)給。待下次工程竟聘上崗恢復在崗工資。
第八條、員工內部崗位調動
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,由處領導統籌安排。職工個人要求調動的,需填制《員工崗位調動申請表》報人力資源部,本著上述原則,由領導同意后執(zhí)行。未批準調動前擅離崗位的按待崗處理。
第九條、職工調出本單位
由個人提出書面報告,報經單位行政辦公會議研究,并報上級主管部門,批準后,方可辦理相關調動手續(xù)。公費送培人員要求調出的,經同意后,須交納培訓費用,方可調出。上級部門因工作需要調動人員,按上級要求辦理調出。
第十條、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、運用,并在今后工作中予以完善。